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3條 法規: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3條 本規程所稱之受處分人,係指依法宣付感化教育或強制工作之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受處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