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獎賞之加分及懲罰之扣分按月計算。獎賞之加分標準如下:一、嘉獎:每次零點五分。二、給予獎品或獎狀:每次零點五分。三、增加接見:每次零點五分。四、增發書信:每次零點五分。五、其他獎賞:每次零點五分。懲罰之扣分標準如下:一、告誡或面責者,每次零點五分。二、感化教育獨居或停止戶外活動者,每日零點五分。三、停止接見者,每次零點五分。四、停發書信者,每次零點五分。五、勞動服務或每日增加工作時間二小時者,每日零點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