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進處遇,依處分期間以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以其總分數十分之四為第一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二為第三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一為第四等之責任分數。
(其計算方法如附表二)感化教育未諭知期間者以三年計算。
累犯受強制工作處分者,按附表二之表列標準,逐等增加其責任分數五分之一(其計算方法如附表三)。
附表二保安處分累進處遇等別及責任分數表┌───┬───┬─────┬───┬─────┬────┐│處分│一年│一年六個月│二年│二年六個月│三年││期間││││││├───┼───┼─────┼───┼─────┼────┤│責任│一八○│二七○│三六○│四五○│五四○││總分數││││││├───┼───┼─────┼───┼─────┼────┤│第一等│七二│一○八│一四四│一八○│二一六│├───┼───┼─────┼───┼─────┼────┤│第二等│五四│八一│一○八│一三五│一六二│├───┼───┼─────┼───┼─────┼────┤│第三等│三六│五四│七二│九○│一○八│├───┼───┼─────┼───┼─────┼────┤│第四等│一八│二七│三六│四五│五四│└───┴───┴─────┴───┴─────┴────┘附表三累犯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責任分數表┌───┬────┬─────┬────┬─────┬────┐│處分│一年│一年六個月│二年│二年六個月│三年││期間││││││├───┼────┼─────┼────┼─────┼────┤│責任│二一六│三二四│四三二│五四○│六四八││總分數││││││├───┼────┼─────┼────┼─────┼────┤│第一等│八六.四│一二九.六│一七二.│二一六│二五九.│││││八││二│├───┼────┼─────┼────┼─────┼────┤│第二等│六四.八│九七.二│一二九.│一六二│一九四.│││││六││四│├───┼────┼─────┼────┼─────┼────┤│第三等│四三.二│六四.八│八六.四│一○八│一二九.│││││││六│├───┼────┼─────┼────┼─────┼────┤│第四等│二一.六│三二.四│四三.二│五四│六四.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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