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受處分人」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之受處分人:係指依法宣付感化教育或強制工作之人。
  2. 之受處分人:指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
    一、經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令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接受環境講習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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