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強制工作受處分人,除因獎賞增加分數外,每月最高成績分數如下:一、責任觀念及意志:最高六分。二、操行:最高六分。三、學習:最高八分。四、作業:最高八分。前項第三款之學習分數,應以受處分人參加教育課程、技能訓練或接受指導之態度及其學業成績分數為依據,詳實核給其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