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執行機關對於受處分人,應於執行開始時,就其個人關係、犯罪原因、動機、性向、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其他可供執行之參考事項詳加調查,作成調查表,其格式另定之。(如附表一)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