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10條 法規: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0條 受處分人之責任分數,以每月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等。進等時成績分數有餘者,併入所進之等計算。受處分人因受懲罰而扣分時,就其既得之成績分數予以扣減,如所在之等無分可扣時,降等扣減之,無等可降且無分可扣時,於將來得分中扣除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