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3條 法規: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23條 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近地區作業者,得視作業情形回本監或於監外用餐。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作業,有於監外留宿必要者,監獄得指定其留宿處所,並報監督機關核准。前項留宿處所以監獄設置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