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監獄得因業務需要,由相關單位簽報監獄長官核定後,暫時遴選具有特殊專長之受刑人擔任視同作業,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