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條例 第15條 法規:外役監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5條 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之日數,應全部回復之。前項處分,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