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