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議事範圍涉及國家機密者,應事先核定機密等級,並由主席或指定人員在會議開始及終結時口頭宣布。
前項機密會議,未經主席或該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許可,不得抄錄、攝影、錄音及以其他方式保存會議內容或對外傳輸現場影音;其經許可所為之產製物,為國家機密原件,應與會議核列同一機密等級。
第一項機密會議之議場,得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絕對機密及極機密會議議場,應於周圍適當地區,佈置人員擔任警衛任務。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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