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國家機密之封發方式如下:一、「絕對機密」及「極機密」之封發,由承辦人員監督辦理。二、國家機密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內封套左上角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外封套應有適當厚度,內、外封套均註明收(發)文地址、收(發)文者及發文字號。但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三、體積及數量龐大之機密物品,不能以前款方式封裝者,應作適當之掩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