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法規: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相關法規 國家機密保護法母法 第26條 國家機密必須印刷或以其他方法複製時,應派員監督製作。印製時使用之模具、底稿或其他物品及產生之半成品、廢棄品等,內含足資辨識國家機密資訊者,印製完成後應即銷毀,不能即時銷毀時,應視同複製物,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保護之。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銷毀複製物,不經解密程序。但應以書面紀錄附於國家機密原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