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相關法規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母法 第11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最重刑、最輕刑,指依我國法律規定之法定最重本刑、法定最輕本刑。其有加重或減輕事由者,不包括依中華民國刑法總則性質加重或減輕情形在內。前項之加重或減輕事由,專以移交國法院認定之事實認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