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4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相關機關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應備置必要器材及設備,並得視需要設監控中心及置相關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