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檢察官、軍事檢察官為第六條之許可時,應核發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以下簡稱命令書)。命令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監控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居所、身份證明文件字號。二、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三、裝置科技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及處所。四、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及時間。五、應遵守之事項。六、違反命令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