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科技設備監控,係指運用工具或設備系統輔助查證受監控人於監控時段內是否遵守有關指定居住處所、禁止外出、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等命令,及蒐集其進出監控處所、監控時段內之行蹤紀錄等情形,並藉由訊號之傳送,通報地方檢察署或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