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受監控人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依指定之時間、地點接受科技監控設備之裝置、拆除。二、依指定之時間及處所住居或活動。三、依觀護人指示,配合科技監控設備之訊號,為必要之行為或反應。四、不得拒絕觀護人或警察之電話訪談、進入監控處所進行設備檢查、維修或查訪。五、不得擅自或故意拆除、損壞、隱匿或阻斷科技監控設備。六、保持科技監控隨身設備正常運作之電力。七、不得為其他影響科技設備監控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