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11條 分會得置榮譽主任委員一人,無給職,協助處理分會會務,由更生保護會就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學者專家、熱心社會公益之適當人士聘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榮譽主任委員任期未屆滿前,有辭職、死亡、不適任、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機關、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由更生保護會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