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更生保護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成立後所得辦理各項保護業務,捐助財產非經董事會決議及法務部許可,不得動支或處分。更生保護會之財產,應以更生保護會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前項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存放或貸與個人、團體或非金融機構。但基於推動更生保護事業,經董事會決議及法務部許可之貸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