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董事會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董事長認有必要或經現任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議,應召集臨時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