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更生保護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置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及其他專任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董事長核定適當人士聘任之。更生保護會分會置專任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董事長核定適當人士聘任之。專任人員之進用、服務、待遇、撫卹、福利及考績等人事事項之管理,由更生保護會訂定,報請法務部核定後施行。為利會務推動,董事長得聘請適當人士擔任更生保護會及分會之兼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