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3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3條 保護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經本部核准後設立保護機構分會(以下簡稱分會)。保護機構統籌規劃本法所定各項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與督導各分會精進保護服務品質,及辦理其他本部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