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構之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
第九屆董事之任期至次屆董事召開第一次董事會時為止;第七屆監察人之任期至次屆常務監察人經本部核定時為止。
董事或監察人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由保護機構報請本部依本法規定另聘之,並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董事長或常務監察人有前項情形,本部得命保護機構限期改選之。
未改選前,由董事或監察人互推一人代理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17條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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