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10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10條 保護機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保護機構。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並由保護機構報請本部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未聘任前,由其代行董事長職權,代行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