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45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相關法規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修復式司法 第45條 檢察官或法院依被告轉介修復之聲請而詢問犯罪被害人意見時,應注意其可能之情緒反應;必要時,得委由適當之人為之。犯罪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或死亡者,前項詢問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或家屬為之。修復程序之進行,應注意犯罪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並提供安全之環境及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