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44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相關法規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修復式司法 第44條 檢察官或法院依犯罪被害人及被告之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前,應說明轉介修復之性質,告知相關程序及得行使之權利。參與修復之犯罪被害人及被告,得不附理由隨時退出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