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22條 法規: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22條 檢察署法警拘捕人犯或執行搜索扣押時,得憑證明文件請求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司法警察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