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本辦法之逕予獎懲,由該管檢察長列敘具體獎懲事實,通知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後,函報法務部,記一大功或大過者,並送銓敘部核備。
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應予登記,並於年度終了時,列入考績考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