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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法院檢察署法警拘捕人犯或執行搜索扣押時,得憑證明文件請求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司法警察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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