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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檢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將傳票、拘票、搜索票或其他文件直接交司法警察機關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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