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21條 法規: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21條 檢察署應將領得之指揮司法警察證樣本,分發各該地司法警察機關,曉示全體員警,使能普遍認識,便利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