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9條 法規: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9條 現役軍人與非軍人共同犯罪,為司法警察機關一併捕獲時,除軍人及屬於軍法機關審判之案件,應移送該管軍法機關外,非軍人移送該管檢察官。但得視案情,先將全案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再由檢察官將軍人部分轉解軍法機關辦理。前項情形,如法令另有規定或由軍法機關囑託傳拘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