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7條 法規: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7條 司法警察機關為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應配合檢察官辦理專責案件之需要,設立專責小組,辦理指定之案件,並接受檢察官之指揮調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