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母法 第16條 建置機關所屬人員不得接觸通訊內容,亦不得在現譯區域直接截收、聽取或以其他方法蒐集通訊內容。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不包含依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但書陳報法院審查其他案件之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