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通訊監察期間之起算,依通訊監察書之記載;未記載者,自通訊監察書核發日起算。但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先予執行通訊監察者,自通知先予執行之日起算;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但書先予核發通訊監察書者,自核發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