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13-2條 法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母法 第13-2條 各情報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八項報請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向電信或郵政事業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者,應備文載明下列事項為之:一、案(事)由及涉嫌觸犯法條。但無觸犯法條者,得免記載。二、調取種類。三、申請理由。四、執行機關。前項調取所需費用,由電信或郵政事業向申請機關請求支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