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母法 第四章 戒毒 第12條 勒戒處所於受觀察、勒戒人經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觀察、勒戒後,應填具其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回報原移送機關。前項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