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勒戒處所需用之戒毒藥品,其屬成癮性麻醉藥品者,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核配。勒戒處所應將前項成癮性麻醉藥品實際使用情…
- 第12條勒戒處所於受觀察、勒戒人經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觀察、勒戒後,應填具其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回報原移送機關,並…
- 第13條(刪除)
- 第14條各戒治處所、感訓處所及監獄於施用毒品者依法出所或出獄後,應即通知其住所地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
- 第15條法院受理檢察官依法為觀察、勒戒之聲請,如認被告有付觀察、勒戒必要時,應同時為觀察、勒戒之裁定。
- 第16條(刪除)
- 第17條法院對受拘提或逮捕到場之被告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除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移送執行或其他事由須送還法官、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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