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第8條 法規: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8條 委員長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致懲戒事件之審議會議不足法定出席人數時,應由委員長或代理委員長於二十日內再行召開;再行召開之審議會議,仍有前述情形時,由委員長或代理委員長商請原指定、推薦或遴聘機關、團體,指派與缺席委員同等資格之人代理出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