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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懲戒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亦得囑託法院調查之。
有詢問被付懲戒人之必要時,得通知其到會。
前項職權調查,委員長得指派委員一人至三人為之。
第一項規定之詢問,應作成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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