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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懲戒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將移送理由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
被付懲戒人應於收受後二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其不遵限提出者,於懲戒程序之進行,不生影響。
前項被付懲戒人得聲請閱覽及抄錄卷證。
但依法有保密之必要或涉及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者,律師懲戒委員會得拒絕或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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