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規則 第7條 法規:律師懲戒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二章 懲戒程序 第7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將移送理由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應於收受後二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其不遵限提出者,於懲戒程序之進行,不生影響。前項被付懲戒人得聲請閱覽及抄錄卷證。但依法有保密之必要或涉及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者,律師懲戒委員會得拒絕或限制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