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治療處所因治療目的,限制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居住場所或行動者,應依性別分離原則辦理及於必要範圍內為之。
強制治療處所,於保障受處分人安全之必要範圍內,得設置監看設備,並告知受處分人。
為防範緊急暴力意外、自殺或自傷之事件或其他管理之必要時,得拘束受處分人身體或限制其行動自由於特定設施內。
但不得逾必要之時間及以不正當之方式為之。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第8條
第8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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