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一、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指經法院、軍事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裁定施以強制治療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三、強制治療處所:指內政部委託法務部、國防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其他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