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強制治療處所對於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擅自離開該處所或死亡時,應即通報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其家屬。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擅自離開強制治療處所且行蹤不明時,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尋,並應再通知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依指定日期到場接受強制治療,未按時到場者,並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