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7條 經法院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裁定施以強制治療之加害人,於徒刑執行期滿或接獲法院裁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移強制治療處所接續治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前項之強制治療裁定,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矯正機關協助將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護送至強制治療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