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3-1條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母法 第3-1條 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未諭知得易科罰金之處罰者,亦同。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