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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依舊刑法易科監禁者,其監禁期限,自刑法施行之日起,不得逾六個月。
其在刑法施行後易科監禁期限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仍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扣除監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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